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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衡水神雨酒业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纠纷案

时间:2005-11-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衡民三初字第31号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衡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贺喜,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立峰,河北衡水老白集团法律顾问。

被告衡水神雨酒业保健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神雨酒业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贺喜、侯立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衡水老白干”牌系列白酒,深受广大消费者厚爱,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该商标自九十年代就开始大量使用。为弘扬这一品牌,公司投入了大量广告宣传,销售量节节攀升,在全国都有相当的认知度和美誉度。我公司另一“衡水”牌注册商标于2004年11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在利益的驱使下置法律于不顾,大量制售侵权产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权,且侵权产品的包装装璜及文字图案的排列组合与我公司产品极为近似,足以使消费者造成误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国家和我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也给我公司声誉带来了极坏的影响。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的包装装璜及包装物,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同时要求认定“衡水老白干”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衡水老白干酒标样66个,衡水老白干1956年注册商标申请1份,证明衡水老白干酒历史悠久、品种多;

2、衡水老白干酒历年广告宣传部分广告发票20份,证明衡水老白干酒广告投入大;

3、外地16个经销商和本地12个经销商关于销售衡水老白干酒品种、区域、年销售额的证明,证明衡水老白干酒经销范围广、销量大;

4、载有衡水老白干酒内容的部分刊物、杂志共6份,证明衡水老白干酒影响范围广;

5、近3年的审计报告,证明衡水老白干酒最近3年的销售情况;

6、河北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有限公司名称更改过程,证明河北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名称的合法性;

7、“衡水”牌和“衡水老白干”牌的商标注册证,证明“衡水”、“衡水老白干”注册商标的合法性;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衡水”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和公告,证明“衡水”商标为驰名商标;

9、湖南株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芦淞分局对违法经销商的询问笔录、暂扣通知、有关标样,证明“圣姑”牌老白干是由被告生产的;

10、侵权产品与67°衡水老白干的对比照片,证明被告产品与67°衡水老白干十分近似。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以制酒为主要产业的上市公司,其前身为成立于1946年的衡水制酒厂,1993年更名为河北衡水老白干酒厂,1996年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整体改革为河北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有限公司,1999年以该公司为主要发起人成立了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有限公司将白酒生产的资产及相关知识产权整体投资到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衡水”牌商标在1956年提出注册申请,同期,“衡水老白干”也已经在白酒的标识中使用,进入九十年代,更是大量用于其白酒系列产品。2002年原告正式提出申请将“衡水老白干”作为其酒类产品的注册商标,并于2005年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准许注册,注册号为x,核定使用商品为白酒,有效期为2005年1月14日至2015年1月13日。多年来,原告每年投入上千万元广告费用,在全国及各地媒体上其对产品进行宣传,使“衡水老白干”在公众中获得很大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产品的市场覆盖率广,销售量年年攀升,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

2005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3种67°白酒的瓶贴和外包装盒上,使用“衡水老白干”标识,文字组合顺序及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一致,只是小瓶产品把上排列改为斜向排列,大瓶产品把“衡水”二字横着写,“老白干”三个字在下面纵着写。大瓶产品的整体外包装的图案、色彩、文字的排列组合与原告生产的67°老白干外包装极为相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2005年3月29日湖南省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芦淞分局对经销商刘四清、李某珍所经销的被告生产的“圣姑”牌67°白酒以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为名予以扣留,刘四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询问时,承认其经销的67°“圣姑”牌白酒是从被告处进的货。

本院认为,原告拥有专用权的“衡水老白干”牌商标虽然注册于2005年,但“衡水老白干”作为原告产品的品牌标识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即开始使用,由于原告坚持不懈地宣传,“衡水老白干”在社会公众中获得极大的知名度和较高的美誉度,产品市场覆盖率广,销售量大,符合驰名商标所应具备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本案原告所拥有的“衡水老白干”注册商标符合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认定“衡水老白干”为驰名商标。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衡水老白干”用于自己产品的标识,属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侵犯了原告“衡水老白干”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大瓶67°产品的外包装盒和瓶贴突出“衡水”两字,侵犯了原告“衡水”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大瓶产品瓶贴和包装盒图案设计与原告67°老白干瓶贴和包装盒极为相似,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销毁侵权产品的包装装璜及包装物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本院不予全部支持。考虑到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本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产品的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衡水老白干”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被告衡水神雨酒业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在其产品上停止使用“衡水老白干”、“衡水”字样的标识,并销毁已有的标识物。

三、被告衡水神雨酒业保健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原告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定)。

四、被告衡水神雨酒业保健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5520元,共计x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明秋

审判员倪庆华

审判员高彦明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段玉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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