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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时间:2007-06-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路刑初字第311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苗族,贵州省紫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3月2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3月2日中午,被告人伍某某窜至路桥区X镇塘王某一区X号张某的暂住处,以随身携带的老虎钳为作案工具,扭开挂锁入室,窃走张某房内的多加利牌DVCD一台(价值人民币161元)、x功放机一台(价值人民币98元)及腊肉7斤(价值人民币10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赵某某、王某某证言,调取证据清单,称量记录,估价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盗窃财物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日起至2007年9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桂良

二00七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林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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