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怀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胖子),男,19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5年1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男,19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易县,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被告人于某甲,男,2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男,18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隆化县,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被告人万某,男,19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3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池某(曾用名池某英),女,34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周某、于某甲、肖某、万某、池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某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周某、于某甲、肖某、万某、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周某、于某甲、肖某、万某、池某等人预谋后,由被告人池某以谈朋友为由,将被害人于某乙骗至北京市怀柔区X镇X村一农家院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以于某乙强奸池某为由,多次对于某乙进行殴打,强行索要人民币5000元,并打下欠条,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周某、于某甲、肖某、万某、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于某乙的陈述,证人赫某某、常某某、杜某某、苏某某、韩某某的证言,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京劳审字(2004)第X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03)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周某、于某甲、肖某、万某、池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周某、于某甲、肖某、万某、池某犯有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某被告人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故决定对六被告人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某、周某、于某甲、肖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对被告人万某、池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止)。
二、被告人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07年1月31日止)。
三、被告人于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07年1月31日止)。
四、被告人肖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07年1月31日止)。
五、被告人万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李红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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