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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杞县粮食局西城粮食管理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杞县粮食局西城粮食管理所。

住所地:杞县X路。

法定代表人党某某,所长。

原告马某诉被告杞县粮食局西城粮食管理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10月20日,向被告交付购房款共计x元购买被告在杞县西关建设的门面楼(丽景嘉园)商住楼X单元X楼东户,面积126.53平方米,被告为原告出具有收款手续,并加盖有被告财务印章。2010年1月份,原告预装修该房屋时发现该套房房产已由他人装修并入住。原告经向被告法定代表人索要未果,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交付原告所购房屋。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杞县粮食局西城粮食管理所已于原告起诉前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已经清算并申请注销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明杰

审判员聂文民

代审判员潘明伟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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