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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周某某、王某乙抢劫、非法拘禁案

时间:2007-05-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路刑初字第252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又名黄某勇、黄某兵,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6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8月1日刑满释放。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06年12月17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周某某、王某乙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沈丹丹、被告人黄某甲、周某某、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

1、2006年3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甲和“林奇”(另案处理)窜至台州市路桥区X街X街陈某癸的暂住处,踢开房门,抢走陈某科健K268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74元)。陈某癸追出讨要手机时遭到“林奇”的殴打。

2、2006年3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甲和“郭春”、“小飞”等四人(均另案处理)窜至路桥区X街X街一弄堂里,采用殴打、搜身的方式劫得张某某的夏新手机1部(价值902元)及现金10元。

3、2006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黄某甲和“脓包”(另案处理)窜至路桥区X街道兴峰居刘某某、叶某某夫妇暂住处,以被告人黄某甲的父亲黄某己在干活时被刘某某误伤一事为借口,向刘某某夫妇索要1000元。在遭到拒绝后,被告人黄某甲等即用塑料凳殴打刘、叶某人,刘、叶某迫交出300元。次日,被告人黄某甲和“脓包”又从刘某某、叶某某处索要到700元。经法医鉴定: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4、2006年10月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和“郭春”窜至路桥区X街X街的桥边,强行拦住刘某某索要钱财,刘某没钱,被告人黄某甲和“郭春”即将刘某至峰江街道绿茵旅馆拘禁并实施殴打、持刀威胁,直至次日7时许带着刘某某外出借得100元钱后,才放刘某开。

5、2006年1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周某某、王某乙在路桥区X街道,以殴打、持刀威胁的方式,先后找到崔某、刘某某、陈某某、颜某、陈某癸、熊某某、“军军”等人并带至峰江街道被告人王某乙的暂住处。三被告人以殴打、威胁、搜身的方式,劫取崔某等人的现金100余元、CECT牌T590型手机1部(价值400元)及香烟几包。经法医鉴定:崔某、陈某癸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1时30分许,因怕被群众发现报警,三被告人将崔某、陈某某、颜某、陈某癸、熊某某、“军军”六人带至峰江街道绿茵旅馆X房间,被告人王某乙持钢管看管熊某某等人并用钢管再次殴打了熊某某,被告人黄某甲、周某某则带着陈某癸去向其父陈某丙索要钱财,陈某丙无奈答应给其200元。当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车回绿茵旅馆时,撞坏蔡某某停放在该旅馆楼下的QQ小汽车尾部后逃离,被告人王某乙见状亦逃离该旅馆,熊某某等人才得以脱身。现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熊某某。同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等向陈某丙索要得200元。

6、2006年1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因对陈某癸等人从绿茵旅馆逃跑不满,遂指使被告人周某某在峰江街道菜市场一游戏厅内找到颜某,将颜某至被告人黄某甲一朋友在峰江街X村的暂住房内,采用殴打、罚跪的方式劫得颜某的现金46元及香烟1包。

7、2006年1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周某某和“宝剑”、“老头”、“广东”、“小安”等(均另案处理)经预谋,携带西瓜刀、钢筋等凶器,窜至路桥区X街X村找到张某某,并将张带至后阮村X区X号三楼张的暂住房,采用殴打、刀砍、搜身的方法,劫得易某的CECT牌U90型手机1部(价值636。5元)、王某某的联想牌707型手机1部(价值576元)及现金130元、李某某的夏新牌A211型手机1部(价值488元)及现金11元。经法医鉴定:易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张某某、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因嫌抢的财物太少,被告人黄某甲指使“老头”等人挟持张某某下楼借得180元,接着被告人黄某甲、周某某又挟持张某某外出借得100元。现手机3部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二、非法拘禁

2006年1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周某某劫得颜某财物后,持砍刀逼迫颜某带路四处寻找陈某癸等人。当晚,被告人黄某甲、周某某将颜某拘禁路桥区X街道被告人王某乙的暂住处,期间又殴打颜某,直至次日下午15时许才放走颜某。

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二名。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周某某、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癸、熊某某、崔某、陈某某、颜某、刘某某、张某某、易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叶某某、刘某某的陈某;证人陈某丙、刘某丁、鄢某某、蔡某某、熊某戊、黄某己、何某、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邓某某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图片;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王某乙的前科书证;抓获经过及立功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周某某、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且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均已分别构成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乙在前科刑罚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王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黄某甲的刑期自2006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被告人周某某的刑期自2006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被告人王某乙的刑期自2006年12月17日起至2012年12月16日止。罚金均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金德

审判员黎利荣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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