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高某盗窃案

时间:2006-11-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3445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8月6日被羁押,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于2006年7月27日15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X镇X村被害人邹某某(男,19岁)租住的出租房内,趁无人之机,入室将被害人邹某某放于电脑桌边鞋盒内的现金人民币400元、农业银行储蓄卡2张、身份证等物盗走,后于2006年7月31日持窃得的被害人邹某某的身份证将储蓄卡挂失后盗取卡中的人民币1050元。被告人高某于2006年8月6日被民警查获归案。被盗损失现已赔偿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郝某某证言、被害人邹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6日起至2007年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