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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9年2月份,原、被告双方协商,由原告为被告承建四间头两层楼房一栋,共计八间,并约定包工不包料。工价每平方米75元。楼房竣工后,通过原、被告双方算账,被告欠原告工价款3549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只给付1000元的工价款,至今仍下欠2549元。现如今,被告房已入住,而下欠原告的价款2549元却迟迟不予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时给付原告工价款2549元。

被告李某某辩称,被告还欠他们房价款2500元多元,零头他们不要还欠2500元。但他们为被告所建的房大梁歪了,房顶漏水,沿板漏水,两个窗户不一般高。因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所欠的钱被告不再出了,还叫原告再退回1000元,也不叫他们修了。原告为被告建的房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不反诉,双方争议的质量问题,可另行解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家承建一栋四间头两层楼房,约定包工不包料,工价每平方米75元。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算账,被告下欠原告建房工价款2500元。原告为被告所建楼房原告认可存在一定质量问题,在庭审中,被告表示原告将被告家的房盖坏造成的财产损失,在本案不反诉,等以后另案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刘某岗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双方调解,被告表示如原告将房屋修好,再出500元,不修好,一分钱也不出;原告的意见是对被告的房屋不再维修,叫被告再出2000元。双方未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下欠原告建房工价款2500元,经双方算账,双方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此欠款,被告依法应予偿还。原告自愿撤回对刘某岗的起诉,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认可。对被告答辩称原告所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由于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反诉,双方争议的房屋质量问题,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工价款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建军

审判员张少宇

人民陪审员马仁符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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