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李某乙诉李某丁、李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时间:2006-05-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南民三终字第93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南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澄迈县X镇X村委会加森村X组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又名李某尾),男,1932年6月出生,汉族,澄迈县X镇X村委会加森村X组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男,1936年4月出生,汉族,澄迈县X镇X村委会加森村X组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丁,男,1959年4月出生,汉族,澄迈县X镇X村委会加森村X组农民,现住(略),和李某丙是父子关系。

原审第三人澄迈县X镇X村委会加森村X组。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略)民小组组长。

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丁、李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7日作出的(2005)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86年9月3日,原告李某甲之父李某林(李某乙之胞兄)与中兴镇X村第二生产队(现归属加森村经济社)签订家庭联产责任制合同,承包该队牛芒山12亩土地耕作。澄迈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同年,李某林在该地上种橡胶时,被告李某丙以其曾在该地上种植过作物,土地使用权属被告为由,与李某林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中兴镇好保乡政府(现为好保村委会)于同年10月16日进行调处,将牛芒山东侧1.8亩土地处理归李某林承包经营,牛芒山西侧1.6亩土地处理给被告李某丙承包经营。李某林不服好保乡政府的处理决定,请求中兴镇政府复议。中兴镇政府于1987年9月8日作出《关于李某林与李某丙在牛芒山发生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同意好保乡政府的处理决定,并告知李某丙必须与加森村二队办理承包土地手续后才能种植作物。李某林不服,再次请求中兴镇政府复议。中兴镇政府又于1988年9月13日作出《关于李某丙、李某林在牛芒山土地纠纷的复议决定》,维护镇政府于1987年9月8日所作的处理决定。双方纠纷暂时平息。1991年12月,加森村经济社在澄迈县"社教"工作队驻村X组的帮助下,对李某林承包牛芒山土地进行调整。调整后,牛芒山东侧1.8亩土地归李某林承包经营,牛芒山西侧1.5亩土地归被告李某丙承包经营。李某林不同意村经济社的调整方案,没有与经济社重新签订牛芒山1.5亩土地承包合同,也不使用该地种植作物,致该地弃荒至今。被告李某丙于1991年12月10日与加森村经济社签订了承包牛芒山1.5亩土地合同。承包土地的四至范围为:东至李某林山,西至秀才园,南至秀川园,北至水电站。承包期限15年(1991年1月至2006年1月)。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被告李某丙于同年9月12日与加森村经济社办理了该1.5亩土地延包手续。土地承包期限30年,即199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澄迈县人民政府颁发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手册》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2年9月,被告在该承包地上种植橡胶时,原告李某乙出面交涉,主张该土地的使用权,双方再次发生纠纷。李某乙请求中兴镇政府处理。中兴镇政府于2004年1月12日再次作出中府(2004)X号文《关于加森村X组李某乙与李某丙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维持镇政府于1987年9月8日和1988年9月13日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李某乙不服,向澄迈县政府申请复议。澄迈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澄府复决字(2004)l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中兴镇政府作出的中府(2004)X号文的处理决定。李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4年8月3日作出(2004)澄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中兴镇政府的(2004)X号《关于加森村X组李某乙、李某丙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之后,李某乙、李某甲向本院提起本民事诉讼。

又查,李某林于1998年去世。此前,李某乙因未婚,一直与李某林家人共同生活,但其仍以自己为独立户主与加森村经济社签订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承包耕地后与李某林家人共同耕作。其承包的耕地有加勾子水田0.8亩。1991年后,原告李某甲也是以自己为独立户主与加森村经济社签订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其承包的坡地有那永坡地0.033亩,糖寮坡地0.013亩。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土地使用证、家庭承包耕地手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档案存查表和好保乡政府、中兴镇政府处理土地纠纷决定书、复议决定书、澄迈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法院行政判决书,以及现场勘查图、照片、李某运的证明材料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之父李某林于1986年9月3日与加森村第二生产队签订的家庭联产责任制合同,澄迈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该承包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但该合同承包的牛芒山土地,因加森村经济社已于1991年12月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李某林只对牛芒山东侧1.8亩土地具承包经营权。牛芒山西侧1.5亩土地调整给了被告李某丙承包经营。被告已于1991年12月10日与加森村经济社签订了家庭联产责任制合同,承包了该土地。1997年又办理了该土地延包手续。澄迈县政府给被告颁发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手册》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告已取得了该土地的合法经营权。李某林对该1.5亩土地已无承包经营权。其继承人原告李某甲对该1.5亩土地不存在继承权。原告李某乙没有与加森村经济社签订过该1.5亩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现原告诉被告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事实证据。请求撤销被告于1991年、1997年与加森村经济社签订的联产责任制合同和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迁走种在该地上的橡胶的主张于法无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其与加森村经济社签订的牛芒山1.5亩土地承包合同,有澄迈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联产责任制合同手册》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告在该1.5亩土地上种橡胶不存在侵犯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主张,理由充分,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甲、李某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某甲、李某乙负担。

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请求:(1)撤销原判;(2)判令被上诉人于1991年签订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手册》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无效;(3)判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将种植在上诉人承包的土地上的橡胶全部搬迁。其事实与理由:1976年上诉人早在牛芒山(东至李某商桉树,南至李某庄胶园,西至南殿田圮,北至李某怀胶园)种上荔枝、油茶,1986年上诉人父亲李某林与好保村第二生产队签订了合同,面积12亩,期限30年,同年种植400多株橡胶。被上诉人却以祖宗地为理由拔掉了上诉人387株橡胶引起纠纷。当时李某乙、李某林向澄迈县法院中兴法庭起诉,该庭却不予受理。尔后,我们只好向乡镇政府申请处理,但当时被上诉人的叔父李某担任乡长,表兄加森村村长王开法担任澄迈县X镇长,所处理的过程都偏袒李某兰、李某丁一方,作出不公正的处理决定,最终被澄迈县法院(2004)澄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中兴镇政府的(2004)X号《关于加森村X组李某乙、李某兰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现上诉人向澄迈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是澄迈县法院对该案的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该判决认为:加森村经济社于1991年12月进行土地调整,李某林承包牛芒山东侧1.8亩土地经营,李某丙(被上诉人)承包牛芒山西侧1.5亩土地经营。被上诉人己于1991年12月10日与加森村经济社签订了家庭联产责任制合同。1997年办理了该地延包手续。澄迈县政府给被上诉人颁发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手册》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上诉人己取得了该地的合法经营权。这是李某丁2001年担任村长时,利用职权假造的土地承包证书。1991年加森村X村长是由李某农担任,1997年加森村X村长是由王照录担任。二位村长从没有办理发包牛芒山土地给被上诉人李某丁、李某丙经营(见二位村长的证明书),故李某丙、李某丁提供的二张承包证明是自己在担任村长时篡改假造、欺上瞒下骗取的。全国第一轮土地承包在1978年,第二轮承包在1998年间进行,上诉人对该纠纷地的承包是从1986年9月起至2016年9月止,承包期限尚未届满,要是调整,应该是全村的土地承包都进行调整,而不会单纯将上诉人少承包的土地调整给承包土地多的上诉人经营,加森村村民承包的土地,都是原谁承包谁继续延包从没有调整。原审判决认为:"李某林(上诉人李某甲父亲)不同意调整方案,没有与经济社重新签订牛芒山1.8亩土地承包合同,也不使用该地种植作物,致使地弃荒至今。1991年李某农担任村长时,并有调整争议地给被上诉人承包经营。第二轮承包时已是被上诉人李某丁担任村长,上诉人要继续承包该地。李某丁利用职权,不同意办理承包手续。且暗中篡改上诉人原承包《土地使用证》档案,私自办理自己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手册》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草率判决,应予纠正。另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对该弃荒至今更冤枉了上诉人,上诉人在该地种植了几次橡胶,都被李某丁拔掉,并不是说上诉人弃荒。综上所述,上诉人原承包的争议地期限尚未届满,该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第二轮承包时上诉人要继续承包,被上诉人李某丁利用村长的职权不同上诉人承包,存在暗中篡改村中的土地承包存档及私自办理该争议地为己的承包经营地,请二审法院明查作出公正裁判。

被上诉人李某丙、李某丁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其理由是:牛芒山是一个小山头,面积约3亩多,不包含周边园地,早在50年代开始,被上诉人的祖父、父亲就种上了油茶、桉树与苦楝树,至今还有生长的油茶树、开垦砍掉下来的桉树头等,改革开放后被上诉人李某丙于1979年在该地上种上了200株橡胶,却被上诉人李某乙及胞兄李某林(已故)拔掉,被上诉人得知后把胶苗种回原穴,但因日晒多天,均无成活。1981年被上诉人又把荔枝种上胶穴,又被上诉人放火烧得精光,到1986年春又清胶穴准备种胶,却被上诉人以祖宗地为由阻拦而引起纠纷,故请求好保乡政府作处理,书记沈庆太(已故)、治保主任王冲仕、主任李某富经过深入调查,已做出处理决定(见处理决定书),上诉人李某乙常以为是他家祖宗地,不服处理上访要求中兴镇人民政府重申处理,镇政府已做出批复决定(见批复决定书),并带双方到实地划线立界,界线为:从东边祖坟日商桉树直线向西至南殿田圮北1.8亩(不包水电站的桉树岭子),由李某林经营,南1.6亩由李某丙经营,被上诉人经营的四至范围是:东至李某林山,西至秀才园,南至秀川园,北至电站,被上诉人于1991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与加森经济社承包了该地。得到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手册"、海南省家庭承包耕地手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上依据,说明了被上诉人对该地已作了承包,其经营权是合法的,不存在侵权行为。上诉人李某乙、李某甲属加森村村民,发包土地给农民的是加森村集体,单位对每一块土地的发包都非常清楚,并有存档,从村X组到县政府数据都是相符的,单方涂改添加是无效的。上诉人所持的"土地使用证"数字涂改,地名自添,存档没有,第一、二、三轮土地承包经营手册没有承包该地。上诉人没有承包牛芒地分厘,除了被上诉人承包的地以外,剩下的那块是集体荒地。另上诉人称被上诉人1991年12月10日与加森村经济社签订的"家庭联产责任制合同"、1997年的延包手册、经营权证书都是被上诉人担任村长时利用职权办理的,被上诉人2001年底才担任村长,又怎能在1991年、1997年去办理承包土地手册及经营权证书,又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篡改上诉人的"土地使用证",毁灭证据,私自办理,更是狂言,上诉人所称没有事实理由根据。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土地使用证"在他手中,被上诉人又怎能去篡改。乡镇政府在1986年、1987年已作出处理,至今近20年,上诉人对此又重新提起是没理由的,也不符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审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现争执的位于澄迈县X镇X村委会加森村X组土地范围的牛芒山西侧的1.5亩土地,在1986年9月3日由上诉人李某甲之父李某林承包牛芒山地时即与被上诉人发生争议,时经好保村委会及中兴镇人民政府已作出处理,争议的牛芒山西侧的1.5亩土地归被上诉人李某丙承包使用。1991年加森经济社在对牛芒山土地进行调整及发包时,也将牛芒山西侧的1.5亩地发包给被上诉人李某丙,李某丙于1991年12月10日与加森经济社签订了家庭联产责任制合同,承包了该地。1997年又完善办理了该土地的延包手续,且澄迈县人民政府也给李某丙颁发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手册》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两证均登记包含争议的牛芒山西侧的1.5亩土地,故被上诉人李某丙已依法取得了该争议地的合法经营权。上诉人虽于1986年承包有牛芒山土地,但在承包中与被上诉人李某丙发生争议时,已经加森经济社调整了承包关系,由上诉人承包牛芒山东侧的1.8亩,而被上诉人李某丙承包牛芒山西侧的1.5亩,且现被上诉人李某丙已合法取得澄迈县政府颁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手册》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件,上诉人现上诉主张被上诉人李某丙于1991年12月签订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手册》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无效,被上诉人应停止侵权将种植在该地上的橡胶搬迁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本院不予支持。上诉无理,予以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文和

审判员罗葵

代理审判员王经铭

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