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张某某于2006年6月24日1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京交通大学X号楼X室,钻窗入室,窃取被害人许某(女,21岁)戴尔2200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4988元。赃物未起获。
被告人张某某于2006年7月11日17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北京外国语大学东院X号楼X号,窃取被害人孟某某(女,19岁)停放于该楼下的绿色卫战125型摩托车(发动机号x,车架号x)1辆价值人民币2252元,后被抓获。现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杨某某、王某某、何某某证言、被害人许某、孟某某陈述、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北京市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1日起至2008年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向被告人张某某追缴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四千九百八十八元,发还被害人许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香
二OO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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