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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上诉郑州中原铁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洛阳分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中原铁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洛阳分社。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滨江大厦X室。

代表人:崔某,该分社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中原铁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洛阳市老城区X路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任某某因与郑州中原铁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洛阳分社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老城区人民法院(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认为,被告郑州中原铁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该案应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或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经审查该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被告郑州中原铁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任某某上诉称,老城区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裁定不当,本案应由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1、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老城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2、根据共同管辖原则,老城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有管辖权。3、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4、老城区法院未审查被上诉人是否具备“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资格,裁定移送无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老城区法院首先受理,经审查原审被告之一洛阳市老城区X路X村民委员会在老城区辖区内,故老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拥有管辖权。本案是因上诉人及其丈夫随团旅游期间,其丈夫在景区走失,最终在高速公路上不幸身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必须由铁路法院受理的案件,故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老城区法院(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老城区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审判长曹园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朱苏红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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