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6-11-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丰刑初字第01686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技文化,北京市人,系北京市二七机车厂工人,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x月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7月15日至17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三次在本市丰台区二七机车厂柴油机车间,钻窗入室,盗窃铜棒4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36元。赃物均已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志、韩某某、徐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照片,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杨某某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刘彤燕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