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李某某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6月24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取名薛某桐,X年X月X日出生。我和被告李某某认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经常生气,被告对小孩不管不问,2009年3月份被告李某某向我提出离婚,我不同意,现被告李某某也不打电话,还不让我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现我和被告李某某夫妻感情破裂,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小孩我抚养,抚养费自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29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取名薛某桐,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在原告处无责任田。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诉称和被告李某某经常生气,并于2009年3月份被告提出离婚要求,但对此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双方为此产生矛盾,但从婚姻现状看,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维护原、被告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薛某某提出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院依法不准予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贾自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