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扬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国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玉枝,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丽华影音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华影音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印宁,江苏扬州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晓剑,江苏扬州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扬州丽华影音工程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玉枝,被告扬州丽华影音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印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扬州丽华影音工程有限公司对未经许可使用原告曹某某拍摄的照片的行为,向原告曹某某口头致歉;
二、被告扬州丽华影音工程有限公司立即从网站上删除原告曹某某拍摄的照片;
三、被告扬州丽华影音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某某损失人民币5500元;
四、诉讼费963元,双方当事人各半承担(此款原告曹某某已预交,被告扬州丽华影音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本调解书第三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曹某某);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子平
代理审判员黄洋
代理审判员申琳昌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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