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练某某寻衅滋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练某某,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练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27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30日晚,被告人练某某在张某某(已被判刑)纠集下伙同黄某乙、黄某丙、马某、王某某、吴某某(均已被判刑)等人至本区X路蓝堡酒吧附近持刀追砍被害人向某某等人,致其右膝关节囊破裂,右膝外侧股四头肌外侧头断裂。经鉴定,已构成轻伤。

2010年3月9日,被告人练某某在河南省郑州市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马某、王某某、吴某某、黄某乙的证言,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拍摄的案发现场照片、被害人照片以及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刀随意追砍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练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练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9日起至2011年3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艳

书记员秦晓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寻衅滋事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