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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汤某某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7-06-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宁民三初字第13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柏某某,南京苏高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住(略)。

被告汤某某(系个体工商户高邮市雨林绝缘涂料厂业主),住(略),经营地址在江苏省高邮市X镇。

委托代理人翟立弘,扬州苏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诉称:原告于2004年4月26日就其完成的发明创造“丙烯酸酯水性涂料及其制备方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2005年1月26日该专利申请被依法公开,2006年10月1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x.4,并独家许可高邮市城东涂料厂使用。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专利技术,生产、销售名称为“丙烯酸酯绝缘涂料”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支付发明专利公开后至授权前使用费5万元和原告专利授权后经济损失15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汤某某辩称:被告生产涂料产品的技术来源于公知领域,并经多年实践完善,与原告专利差别较大。原告专利系利用公知技术申报所得,不具有专利性。另外,被告早在2003年就开始形成完备的技术并组建生产企业,2004年4月14日领取营业执照正式生产,早于原告的申请日,因此,即便被告产品的制作方法与原告相同,也不构成侵权。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汤某某依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承诺不得使用原告金某x。4“丙烯酸酯水性涂料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技术制造、销售专利产品;

二、被告汤某某补偿原告金某损失1万元。该款项于调解书签署之日给付;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551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总计5710元,双方各承担2805元。

审判长夏雷

代理审判员殷源源

人民陪审员李红波

二00七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吴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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