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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06-09-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顺刑初字第506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顺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6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于2005年10月21日21时许,酒后驾驶长安奥拓牌小型客车(车号:京x)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X路X村东处,适有巩某某(男,41岁,北京市顺义区人)行走至此,由于被告人谭某某超速行驶且未按规定避让行人,致使小型客车左前部与巩某某身体相撞,造成巩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谭某某后被查获。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巩某某、唐某某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技术检验报告、清华大学汽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附着物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22事故报警单、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谭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杨建民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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