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项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时间:2007-01-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路刑初字第20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9月15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月17日,被告人项某某与王某某谈好价格并收取开假发票用的购货方资料,于次日在台州市金城铝业有限公司内以1050元的价格将票额为x元的假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出售给王某某。

同年8月12日,被告人项某某在台州市玉环县车站对面的一宾馆内以500元的价格将票额为x元的假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出售给连某某。

同年8月14日,被告人项某某在台州市金城铝业有限公司内以1000元的价格将票额为x元的假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出售给王某某。

同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项某某在台州市路桥区X路东力国大酒店贩卖假发票时被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尚未销售的10本(每本50张)的假浙江省饮食业专用定额发票和2本(每本25张)假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连某某、王某某、任某某的证言;发票鉴定书;现场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相关书证;户籍证明和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项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15日起至2007年9月1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二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某文

二00七年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林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