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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

时间:2006-08-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路刑初字第378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6年5月30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取保候审。2006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浙J-x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椒江东山驶往桐屿。19时许,途经台州市路桥区桐东线5KM+650M时,与行人周仙凤发生碰撞,造成周仙凤受重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某某驾车逃逸,并于当晚投案自首。根据台公交路(2006)认字事故经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郏某某、葛某某、谢某某、程某某的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图片说明,投案自首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能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7日起至2009年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雷文

二○○六年八月七日

代书记员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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