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镜民二初字第52号
原告芜湖市百洁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洁日化公司),住所地芜湖市X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强,安徽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可人洗涤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可人化妆品公司),住所地芜湖市X区一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
原告百洁日化公司与被告可人化妆品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奚要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洁日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强、被告可人化妆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洁日化公司诉称,2003年间被告可人化妆品公司从原告处购买洗涤化妆品,总计欠原告货款10262.2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请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货款10262.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可人化妆品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辨称原、被告双方曾协议用洗涤化妆品等货物抵偿欠款,现原告反悔,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用货抵偿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可人化妆品公司承认原告百洁日化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百洁日化公司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主张用货抵款,但原告只同意用已出售给被告的货物抵偿欠款,被告无法满足原告的请求,又未能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故对被告这一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可人化妆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百洁日化公司货款10262.20元。
案件受理费420元,其它诉讼费340元,合计人民币760元,由被告可人化妆品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奚要武
2004年3月10日
书记员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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