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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6-12-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路刑初字第3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屈某某,又名屈某佳,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中专文化,务工,家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9月26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次月1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24日晚,被告人屈某某在路桥城区三友国际大酒店宿舍楼X室,乘无人之际,窃得同室的方五林放床架上的泰隆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一张,于当晚至路桥城区X路X号,用事先得知的密码在该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人民币2200元。案发后已追回赃款2100元归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方五林陈述;扣押、发还赃物清单;辨认笔录;书证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26日起至2007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桂良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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