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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王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6-12-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路刑初字第623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文盲,农民,家住(略)。2006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06年3月9日起至2012年9月8日止。现在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服刑。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龙县人,文盲,农民,家住(略)。2006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6年1月6日起至2012年1月5日止。现在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服刑。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小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经严成福(已判)纠集,预谋到路桥城区五金城西大门对面良一新村X—X号王某球的仓库里盗窃钨钢,并约定由严成福负责销赃。同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与严成福乘出租车窜至上述地点,由二被告人剪掉挂锁进入仓库,窃得钨钢1646.2斤(价值人民币x元)。然后由严成福带路,乘出租车将钨钢运到路桥区X路X村销赃给周春花(已判),得赃款9万余元。并当庭出示了买赃人周春花的供述,失主王某球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以及同伙严成福和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加以印证,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二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有余罪没有判决,应对前后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没有参与盗窃。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经严成福(已判)纠集,预谋到台州市路桥区五金城西大门对面良一新村X—X号王某球的仓库里盗窃钨钢,并约定由严成福负责销赃。同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与严成福一起乘出租车窜至上述地点,由王某某、黄某某剪掉挂锁进入该仓库,窃得钨钢1646。2斤(价值人民币x元)。然后二被告人与严成福乘出租车将所窃钨钢运到路桥区X路X村,销赃给周春花(已判),得款9万余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失主王某球关于在2005年12月3日夜其位于路桥区五金城西大门对面良一新村X-X号仓库里的钨钢被窃的陈述;买赃人周春花关于其在2005年12月份一天的凌晨向严成福等三个外地人购买了1600多斤钨钢的供述,同伙严成福和被告人黄某某关于在2005年12月间预谋盗窃钨钢,并在2005年12月3日凌晨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了位于路桥区五金城西大门对面良一新村X-X号王某球仓库里的1600余斤钨钢的供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同伙严成福的刑事判决书;二被告人的前罪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诸证据能互相印证,所证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进行判决,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差,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称未参与盗窃,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06年3月9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被告人黄某某的刑期自2006年1月6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任雷文

审判员黎利荣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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