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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某诈骗、强制猥亵妇女上诉案

时间:2006-08-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刑终字第01648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一中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某某,男,37岁(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中专文化,北京永乐堂土家健身文化研究院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诈骗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5年9月27日被羁押,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覃某某犯诈骗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于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覃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覃某某于2005年5月至9月24日,以夸大自己的治疗水平和被害人赫某某(女,20岁)的病症的方法,谎称自己会气功进行发功,在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等地为被害人刘桂芬的孙子高某乙治疗多动症,为被害人赫某某治疗胃痛,先后收取被害人刘桂芬人民币x元、收取被害人高某甲(赫某某之母)人民币x元。在此期间,被告人覃某某在为被害人赫某某治病的过程中,谎称为赫某某进行气功发功打通筋络,对赫某某进行猥亵。2005年9月25日,被告人覃某某在暂住地退房。同月27日,经被害人高某甲、赫某某等人报案,被告人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赃款未起获。

一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及其亲笔供词证明:他与高某乙的奶奶刘桂芬约定采用中医推拿的方法给高某乙治疗多动症。他认为用中医推拿、按摩也看不坏身体,万一能管用就骗点钱,共骗取了刘桂芬x元。在此期间,刘桂芬介绍他给刘的外孙女赫某某看胃病、肝病,他又骗了x元。在给赫某某治疗过程中,他曾用嘴亲赫某某的乳房和阴部,并以教女子防身术为名,让赫某某抓他的阴茎。

2、被害人刘桂芬(高某乙的祖母)的陈述证明:2005年5月初,她遇到自称神医的覃某某,覃某发功能治高某乙的病。她一共给了覃某某x元。

3、证人高某乙的证言证明:覃某某给其看病并收取费用的过程,还证明覃某他专治疑难杂症,治好过多动症,没有95%的把握,决不给其治等事实。

4、被害人高某甲(刘桂芬的女儿,赫某某的母亲)的陈述证明:她通过刘桂芬认识了神医覃某某,覃某可以治赫某某的病,并给赫某某把脉说她有肝硬化,不治就是肝癌,会死人,而且赫某某肝、胆、脾都有问题。覃某某开始治病时每次收费300元,后来改为600元。每次治病都把赫某某关在屋里,说要发功。其共给了神医x元。

5、被害人赫某某的陈述证明:覃某某用气功发功给她治病的过程。其间覃某穿着衣服,他和病人都容易走火入魔,让她脱掉衣服,并且要求不能有旁人在场。治疗中覃某说她全身经络没有通,气功无法治疗,而且女人不通的筋络就在乳房和阴道。此后,覃某某就开始舔其乳房和阴部、用手插入其阴道等,说是为了打通经络,并以教其女子防身术为名,让其抓他的阴茎。

6、证人任艳(覃某某之妻)的证言证明:覃某某大概收了刘桂芬等人10万元左右,这些钱除了日常生活费外,就在河北燕郊买房交了房钱,8月份首付9万元左右等事实。

7、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覃某某自称中医,会推拿;一个老太太带着孙子找覃某某看过病。

8、医院诊断报告证明:被害人赫某某肝、胆囊、胰腺、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的事实。

9、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被告人覃某某于2005年8月19日购买河北省三河市房屋一套,首付12万余元的事实。

10、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于2005年9月27日18时许接到事主报案后,将覃某某抓获归案的事实。

11、身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覃某某的基本情况。

1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覃某某曾经人介绍免费为其推拿治疗右大腿外侧麻木,肌肉发硬,内有硬核的过程。

1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明:瑞安市城关任艳气功推拿店于1999年12月1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是气功保健推拿,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税务机关亦向该店颁发税务登记证,经营期间截至到2002年12月31日的事实。

14、从业资格证书证明:温州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于2001年8月1日向被告人覃某某颁发从业资格证书,从业项目是运动保健按摩,专业是按摩师的事实。

15、经营许可证证明:瑞安市任艳气功运动保健中心法定代表人是任艳,发证单位是瑞安市体育事业发展局,经营项目是运动保健按摩,经营期间截止到2003年12月30日。

16、职业资格证书证明:被告人覃某某于2002年1月获得按摩师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17、理事证书证明:被告人覃某某于2003年3月21日获得中国医促会中老年保健专业委员会颁发的理事证书。

18、中医师资格证书、公证书证明:被告人覃某某于2004年2月参加中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国际考试委员会的国际中医专业人员水平考试,成绩达到A级标准;此证书经过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公证属实。A级相当于中医师水平。

19、荣誉证书证明:被告人覃某某撰写的《真空净气血疗法》论文,于2003年3月21日被全国首届经络文化与替代医学学术研讨会专家委员会评为优秀论文。

20、营业执照证明:北京永乐堂土家健身文化研究院于2004年4月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是覃某某。

据此,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惩处;被告人覃某某以为她人治病为名,采用欺骗手段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应与其所犯诈骗罪并罚。以被告人覃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被告人覃某某退赔人民币x元,发还被害人刘桂芬;退赔人民币x元,发还被害人高某甲。

上诉人覃某某否认自己谎称气功大师骗取被害人钱财,并称其未对被害人赫某某进行强制猥亵,而是赫某某追求他不成,对其陷害,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量刑过重。

上诉人覃某某未向二审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相同。原审人民法院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收集合法,质证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覃某某所提其没有谎称气功大师骗取被害人钱财的上诉理由,经查:覃某某虽然有按摩师和中医师的资格证书,可以从事中医按摩,但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均证明覃某某夸大了自己的治疗水平和被害人的病况,且覃某某亦曾供认他认为“中医推拿、按摩也看不坏身体,万一能管用就骗点钱”,故覃某某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覃某某收取被害人钱财一节,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均予证明,覃某某在侦查期间亦曾供认,其一审时虽推翻原供,但二审期间再予供认,收费的标准及时间,供证一致,故覃某某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覃某某所提其未对被害人赫某某进行强制猥亵,而是赫某某追求他不成,对其陷害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覃某某及赫某某从未向侦查机关、一审法院提及赫某某因追求他不成而陷害他一节,也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证明该节,而赫某某陈述覃某某对其猥亵的细节与覃某某在侦查机关曾经供认过的细节一致,故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覃某某以治病为名,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均应依法惩处。原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覃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陆银燕

代理审判员张虹

代理审判员高某

二00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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