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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扎提古丽·托合提如则盗窃案

时间:2006-07-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丰刑初字第00930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扎提古丽•托合提如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维吾尔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X乡夏普吐鲁某村X号。因本案于2006年2月23日被羁押,2006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扎提古丽•托合提如则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阿扎提古丽•托合提如则及翻译人张学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阿扎提古丽•托合提如则在本市丰台区X路公交汽车木樨园南站,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之机,盗窃张某某手提包内的索尼爱立信牌x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50元)及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400元。后被告人阿扎提古丽•托合提如则被抓获。赃款、赃物均已起获并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阿扎提古丽•托合提如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鲁某某、田某某、王某某证言,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阿扎提古丽•托合提如则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扎提古丽•托合提如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阿扎提古丽•托合提如则犯罪时尚未成年,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扎提古丽•托合提如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23日起至2006年8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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