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时间:2006-06-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路刑初字第294号

(略)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6月8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某及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被告人梁某某将自己生产的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纸草席卖给路桥港华工艺品有限公司后,由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就通过李某(另案处理)从山东莱州鲁通纸业有限公司虚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提供给路桥港华工艺品有限公司。该2份发票税额x.88元,均已由路桥港华工艺品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林某某的证言、有关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关于该被告人法律知识欠缺、有悔罪表现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金德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