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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某、王某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鲁首一、王某甲,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33岁。

被告王某乙,女,成年,住(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豫粮大厦13.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男,37岁。

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某、王某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原告起诉的被告王某乙姓名错误,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卫国

代理审判员陈昌

代理审判员李雯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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