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东京都世田谷区八幡山一丁目10番X号。
法定代表人圆谷一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秋龙、廖某某,福建天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壮,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世纪音乐影音店,住所地厦门市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与被告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厦门市思明区世纪音乐影音店录音录像制品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厦门市思明区世纪音乐影音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厦门市思明区世纪音乐影音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5元由原告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负担。
审判长郑青
代理审判员黄毅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