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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成都昊众汽配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8-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成民初字第684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苗某某,男,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成都昊众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红牌楼三九佛兰汽配商城C区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昊众汽配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后,于2006年8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在此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何岗

代理审判员李峥嵘

人民陪审员李卫平

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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