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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与厦门福来了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合肥百大集团蚌埠合家福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纠纷案

时间:2006-09-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厦民初字第249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厦民初字第X号

原告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x,Inc.),住所地美国威斯康辛州戴恩郡。

法定代表人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大泓、马某某,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福来了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国泰大厦X层F座。

法定代表人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育辉、林某某,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于1993年9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核准,于商标国际分类第5类项下人参产品上注册了讼争鹰形商标,注册号为x号,期限10年。该商标于2004年5月19日获准续展,期限自2003年9月28日至2013年9月27日。

2006年4月28日,原告授权律师在合肥百大集团蚌埠合家福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购得由被告生产的“福来了西洋参含片”产品,该产品外包装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印有由原告中英文名称和讼争鹰形商标的组合而成的图案。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讼争商标所拥有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故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向原告就其侵权行为作出书面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下同)10万元;4、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x。50元;5、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承诺停止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作为产品装潢使用,不再生产销售含有该标志的产品,不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二、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下同)伍万伍仟捌佰柒拾叁元整(x元),本案诉讼费肆仟壹佰贰拾柒元整(4127元)由被告承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以上两项合计,被告共应支付原告陆万元整(¥x元整),该款由被告以现金的形式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支付予原告。

三、被告以致歉函的方式向原告书面道歉。

四、被告目前已流入市场的侵权产品,一经发现,被告无条件积极采取措施停止侵权,原告同意对该部分侵权产品,不追究被告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五、对被告在本协议签订前的可能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原告承诺不再对被告另行提起诉讼或提起行政程序追究被告责任,不再对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六、原告同意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同意就本案放弃对潍坊金通医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新平

审判员曾聆

审判员刘文珍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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