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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周某、于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6-07-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绵竹民再字第01号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绵竹民再字第X号

再审原告蒋某某,女,生于1947年2月25日,汉族,农民,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X镇X村X组。

再审被告周某,男,48岁,汉族,居民,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玉泉小区国税局宿舍X栋X单元X号。

再审被告于某,男,生于1972年1月13日,汉族,原住德阳市X巷号,现住德阳市X村X-X-X-X号。

本院受理再审原告蒋某某与再审被告周某、于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周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后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已经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立案,应由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被告之一罗万吉系绵竹市X镇X村X组人,本案依法由本院管辖,且一审已经审结,(2004)绵竹民初辽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再审也应依法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06年6月9日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后,于2006年6月21日依法追加被告周某为本案再审被告,并向其送达了再审的有关法律文书,告知了权利义务。再审被告周某未在法定的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被告周某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世凤

审判员张秀琼

审判员陈学荣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崔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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