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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共产党华蓥市委员会宣传部、广安方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7-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广法民初字第23号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广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男,29岁,汉族,四川华蓥市人,系华蓥市双河小学教师,住(略)。

被告:中国共产党华蓥市委员会宣传部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部长

被告:广安方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盛,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共产党华蓥市委员会宣传部、广安方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1月16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本院减半收取405元,由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胡兵

代理审判员杜银

代理审判员张学明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杨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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