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某诉吕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义马市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监护人:何某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俊峰,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因与被告吕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监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7月27日上午11时,原告在经过310国道时,被被告吕某某驾驶的豫x号轿车撞撞伤,经义马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吕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先期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已经判决,但后期治疗和精神损失等费用,被告至今未付。遂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后续治疗费x.29元和残疾赔偿金x.9元。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西安西京医院病历一份及住院票据一张;2、义煤总医院医疗费票据一张、义马市人民医院票据一张、渑池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一张;3、三门峡严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书;4、车票两张。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查,原告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8年7月27日上午11时,在310国道义马市X路口处,吕某某驾驶豫x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何某某相撞,造成何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于2008年12月17日,对何某某受伤的前期费用x.8元已作出判决。判决后,2008年10月7日,原告再次入住义煤总医院,于2008年10月16日出院。本次住院原告支出医疗费2449.09元。2008年10月23日,原告入住义马市人民医院,2008年11月5日出院,原告支出医疗费1538.35元。2008年10月27日,原告入住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2008年11月15日出院,此次住院,原告支出医疗费x.6元。2008年12月,原告又支出CT费220元。2008年12月19日,原告从渑池往返西安,共支出交通费71元。2009年1月14日,经三门峡严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二级伤残。

综上,自2009年10月7日至今,原告的损失有:1、医疗费x.19元;2、护理费9019.25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860元;4、营养费430元;5、残疾赔偿金x.9元。以上合计x.19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横过马路未注意观察路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通过,被告吕某某驾车在行人横过马路时未按规定避让,二人的混合过错促成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情况,以原告承担25%责任,被告承担75%责任为宜。故被告吕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x.19元承担x.14元的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吕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何某某x.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海松

审判员王丽亚

审判员陈保国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杜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