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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宏窖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泸民初字第112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泸民初字第X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四川省泸州宏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X镇。

法定代表人胡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宏窖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某、袁某某,四川省泸州宏窖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胡某乙、胡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其“浓粮玉”牌“喜相逢”酒和“俞甬”牌“福寿”酒等商品的包装盒上突出标注与原告注册商标“泸州老窖”相近似的“泸州宏窖”字体作为其企业字号。原告注册商标“泸州老窖”系请书法名家撰写,广为人知,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给原告带来较大的商誉损失和市场损失。请求判决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泸州老窖”近似的“泸州宏窖”字体,全部销毁现有使用了该字体的包装材料和产成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原告的商标注册证、经销合同、泸县工商检处(2005)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生产销售的“浓粮玉”百年窖酒等证据。

被告答辩称,被告公司名称中的“泸州宏窖”字样与“泸州老窖”的字形、字体并不相近似,所生产的“粮玉醇”等酒类商品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为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针对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被告公司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粮玉醇酒盒、借款协议、工商机关的相关查封扣押材料等证据。

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原、被告双方针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本身并无异议,但均认为对方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

经审理查明,“泸州老窖”系原告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号x,注册有效期限自1996年12月14日至2006年12月14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浓粮玉”牌“喜相逢”酒、百年窖酒和“俞甬”牌“福寿”酒等酒类产品中,将其企业字号“泸州宏窖”字体放大,并印制在其生产的酒类产品包装盒上。至2005年3月,被告将该类包装盒包装的各类盒装酒销往泸州、内江等地。同年7月21日,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泸县工商检处(2005)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将其企业名称中的“泸州宏窖”四字突出放大标注,且将“宏”字制作成“老”字字形,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泸州老窖”极其相似,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对被告进行了处罚。但被告至今还在继续生产销售其侵权产品,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其如诉所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及其字形系原告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原告作为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其生产的酒类产品中,将其企业字号“泸州宏窖”突出放大标注印制在其生产商品的外包装盒上,并且,该“泸州宏窖”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泸州老窖”在字形的整体结构等方面极为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其近似包装、装潢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没有建立销售明细帐目,不能据此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性质、期间、后果以及原告商标的声誉等因素,依法确认原告的损失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泸州老窖”专用权的行为。

二、对被告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中标注有与“泸州老窖”相近似的“泸州宏窖”侵权商品及包装材料予以全部销毁。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案件受理费551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共计803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斌

审判员王郁逊

代理审判员苏晓莉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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