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金某某就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洪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某,男。

被告曾某,女。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

原告金某某就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某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朱某某担任记录,于2012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被告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12月20日在邵东县X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感情破裂,于1992年在邵东县X乡政府自愿离婚,离婚后为了小孩成长双方又生活在一起,因小孩已到成家的年龄,为了给小孩贷款买房,双方于2010年2月8日在洪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好吃懒做,双方经常吵架,已无法共同生活。据此,原告金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曾某书面答辩称:原、被告在1992年因吵架曾某邵东县X乡政府调解过,但并没有领取离婚证,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好吃懒做,并不是事实,被告老实勤劳,并没有任何过错。2010年2月8日原、被告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后,被告又曾某孕。所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且小孩也不同意原、被告离婚,故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12月20日在邵东县X乡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金某,现已成年,现在洪江打工。因结婚证丢失,原、被告于2010年2月8日在洪江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的差异,双方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金某某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法和好生活,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曾某认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与原告金某某离婚。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有《结婚证》1本,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本院审理笔录1份,证实本案其他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虽然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并没有原则性分歧。原告金某某认为,被告曾某对父母不孝顺,好吃懒做,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但原告金某某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被告曾某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向本院提交了赵某某、金某、金××的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加之被告曾某希望与原告金某某和好,坚决不同意与原告金某某离婚。因此,对于原告金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真诚地希望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和谐相处,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曾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钟某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朱某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