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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田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生于1982年6月19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的嫂子赛x和被害人朱某某因经营中巴车生意发生矛盾,被告人田某得知后,于2010年4月6日下午,纠集张格、张伟、盼盼(三人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到朱某某家附近,持砖头等物对朱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丰田某美瑞轿车进行打砸。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砸轿车车损为988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田某的供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人朱xx、吴xx的证言、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等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听说其嫂子赛磊与朱某某因经营中巴车问题发生矛盾,即起意教训一下朱某某。2010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田某纠集张格、张伟、盼盼(三人均在逃)等人在仲景路与312国道交叉口强行将朱某某拉上车,带到交通驾校附近进行辱骂殴打后,又将朱某某带到天山路苹果俱乐部进行殴打辱骂,听说朱某某家人报案后逃离。2010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田某伙同张格、张伟、盼盼(三人均在逃)等人驾车到朱某某家附近,持砖头等物对朱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丰田某美瑞轿车进行打砸。将车辆门窗玻璃砸碎后逃离。经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轿车车损为9880元。

另查明,2010年6月12日被告人田某亲属与被害人朱某某对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x元,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0)宛龙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南阳监狱(2010)宛狱字第X号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田某供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朱XX、吴XX、赛X的证言、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调解协议等证据所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田某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田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田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积极进行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10年1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杜帅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侯雨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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