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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葆智,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马葆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次年生一子,取名李某。2000年生一子,取名李某壕。被告经常无事生非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殴打原告。原告多次原谅被告,但被告变本加厉,2010年1月11日又无故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要求抚养次子李某壕。

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还未彻底破裂,只是因琐事生气,偶尔打架,再说孩子还小,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川汇区民政局档案室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2、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及照片三张。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将原告打伤。

本院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2月6日登记结婚,生有二子,长子李某,现年13岁,次子李某壕,现年8岁。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生气,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导致关系冷漠,影响到夫妻感情。但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分居及被告有妨碍夫妻感情的法定过错。双方共同财产房屋两栋,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25寸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电动车一辆,热水器一台,空调一台。原告认为还有存款x元,债权8000元,但被告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婚姻问题事关家庭生活幸福、子女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敬老爱幼,慎重对待离婚。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没有较大矛盾冲突,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应各自多作自我批评,加强沟通,增进感情。另一方面,原、被告双方除现居住在房屋外,无其它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离婚,女方将失去必要的生活资料,不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顾志强

审判员王某军

审判员周晓东

二0一0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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