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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道里支行与哈尔滨农发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案

时间:2004-10-26  当事人: 陈某、顾某、张某   法官:   文号:(2004)哈执字第231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哈执字第2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道里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X区红霞街X号。

负责人:陈某,行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农发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X区芦家街X号。

法定代表人:顾某,董事长。

案外人:哈尔滨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X区安心街X号。

负责人:张某,局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03)哈民三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道里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农发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农发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8月5日被哈尔滨市工商局香坊分局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前被执行人哈尔滨农发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案外人哈尔滨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于2003年7月16日签定财产交接单,将哈尔滨农发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资产折合386万元移交给哈尔滨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据此,案外人哈尔滨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享受权利的同时,亦应承担相应义务,在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案外人哈尔滨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次日起10日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员:姜世福

执行员:孙云龙

执行员:张某英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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