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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略)。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无证驾驶于2011年8月29日被通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涉嫌危险驾驶于2011年9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辩护人尚某某,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建伟、娄二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及辩护人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9日21时17时许,被告人付某酒后无证驾驶豫x号两轮摩托车沿通许县X村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贺庄村东头时,与相对方向骑自行车的张玉娥相撞。张玉娥受伤。后经检测被告人付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57mg/x。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血醇检验报告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相关书证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2011年1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厉东

审判员厉从德

审判员范存海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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