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沈某某诉杜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杜某某,男,成年,汉族。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杜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经营一座加油站,杜某某有一辆东方红60车,经常去加油,欠油款9000元,这几年陆续归还一部分,剩余3300元一直未给,中间去找过他几次,一直说给,但近两年一直未给。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3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来经营一座加油站,杜某平常去加油,欠有3300元油钱未付。被告给原告写有一张欠条,其内容是:“欠条,今欠现金叁仟叁佰元整(3300元)杜某某2008年3月1日”并加盖了杜某超市的印章。被告杜某某至今未还欠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欠下的债务依法应予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杜某某在原告沈某某经营的加油站加油,欠下油款330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为证,现原告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3300欠款,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如下:

被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欠款3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德金

审判员王卫东

审判员孟庆东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啸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