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庄某某与田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9-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52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住(略)。

上诉人田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6)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田某某(甲方)与庄某某(乙方)签订《房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现达成协议如下:乙方对甲方承让房产已做过充分了解,愿意承包该房产。甲方对乙方开办的日式快餐已知道,愿意把承租房产承让给乙方使用。(注:乙方如确需把房产转让给他人或更换经营项目,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第一条:租赁地址:普陀区某处乙,也是甲方承租房产西边部分,(也是甲方承租房产前一半面积)30平方米。第二条:承包金额:每月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x元整。第三条:合同期限暂定2005年10月25日-2006年9月24日止。第四条:付款方式:付二押二,提前10天付清下一期费用。”合同另约定“卫生执照上法人田某不在上海,现全权委托其姑姑田某某签字,将卫生执照承让给乙方使用(现正式营业执照没有批下来,批下后正式生效)”。双方在合同中同时对其他问题作了约定。2004年10月20日,庄某某给付田某某租金x元及押金x元。后庄某某进入承租房屋进行装潢。因庄某某承租房屋属违章建筑,其无法申请营业执照,无法正常经营,故庄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庄某某与田某某于2005年10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田某某返还庄某某支付的房屋租金、押金x元;3、田某某赔偿庄某某损失x.90元。

另查明,庄某某承租的所谓(略)乙房屋属违章建筑。田某某曾提供庄某某食品卫生许可证,该证所载房屋地址为(略)甲。2006年4月19日,田某某进入了上述房屋,庄某某现已退出上述房屋。

原审法院审理中,庄某某、田某某均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属租赁性质。庄某某表示放弃要求田某某赔偿装潢损失x.90元的诉讼请求,并放弃在上述房屋内装潢物的所有权。

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如下:一、原告庄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签订的《房屋承包合同》无效;二、被告田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庄某某租金x元;三、被告田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庄某某押金x元;四、原告庄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田某某房屋使用费8000元。

上诉人田某某不服原审法院所作的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签合同时已将系争房屋没有产权证、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告知对方,故不同意确认合同无效;没有人阻止对方营业,且对方使用房屋的时间已将租金、押金用光了,故不同意返还被上诉人租金、押金;对方实际使用系争房屋期间的使用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付。据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撤销原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进行改判。

被上诉人庄某某则辩称:被上诉人直至2006年1月12日双方协商押金事宜时才得知系争房屋是违章搭建,违章搭建是无法申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故合同无效;鉴于上诉人的无理,故坚持原审中关于要求上诉人赔偿装修配置等损失共计x。90元的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无误,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6年1月12日签协议约定:甲方(上诉人)同意乙方(被上诉人)由原来的付贰压贰改为付叁押壹,下次付款时间为2006年2月12日,如到期不能及时付清房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如转让成功,甲方从2006年2月25日起收房租。

本院再查明:2004年1月6日上诉人与案外人阎军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上诉人向阎军伟承租某处,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用途为商办,无产权证,租期自2004年1月8日至2010年1月8日,租金每月x元。

本院审理中,经向被上诉人释明,其于原审法院审理中,已将要求上诉人赔偿之诉请予以放弃,该部分权利已被处分,被上诉人表示不再主张上诉人赔偿一节。

本院认为:系争房屋的建造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合法批准,没有产权凭证,为违章建筑,依法不得出租、出让。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该违章建筑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原审法院对此所作认定正确,原审法院并根据合同确认无效后,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利益应相互返还的原则,判决上诉人将所收取的租金及押金予以返还及被上诉人实际使用过系争房屋,考虑到系争房屋为违章建筑,被上诉人承租系争房屋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之实际情况,判决被上诉人酌情支付房屋使用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不同意返还租金、押金及要求被上诉人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使用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称其于签约前已将房屋的状况告知被上诉人并据此主张合同有效一节,首先,上诉人是否告知被上诉人系争房屋的状况,不能改变双方就系争房屋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的性质,因其与法相悖;其次,上诉人并未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上述诉称,故对上诉人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0元,由上诉人田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梅萍

代理审判员陈俊

代理审判员虞恒龄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肖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