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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8年9月因盗窃被汝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0年4月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4月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4月1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17日,被告人郑某某以借为名将张X的一辆大运125-10型摩托车骑走。1月18日上午,郑某某到张X家以摩托车被交警查扣为由将车辆行驶证骗出。随后将该车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在汝阳县X镇X街修理摩托车的李XX。经鉴定,该车价值30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X陈述;证人李XX、胡XX、宋XX等人的证言;书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摩托车照片、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信息表、购车发票;行政处罚决定书;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达30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宁念渠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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