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孟某与徐某标婚约财产纠纷案

时间:2001-06-26  当事人: 孟某、徐某标   法官:   文号:(2001)亳民一终字第307号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亳民一终字第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又名李某),女,1980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X镇徐某行政村X村。

委托代理人:孟某喜(系孟某之父),男,5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兵,亳州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标,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X镇徐某行政村X村。

上诉人孟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1)谯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上诉人徐某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原、被告于2000年农历3月份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被告接受原告现金3200元及衣物。其后,双方婚姻不成,原告即起诉要求被告退赔财物。原审法院认为,孟某接受原告财物事实清楚,原、被告解除婚约时,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所送的礼金。因婚约不受保护,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流产所造成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孟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财物款2400元。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负担92元,被告负担96元。

宣判后孟某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彩礼金等是徐某标自愿赠与的不应返还,和自己已与徐某标同居、怀孕并引产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其医疗费、误某、营养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8000元。被上诉人则辩称,3200元现金及买及服花的人民币1500元是孟某索要的,应当全部返还。我没与孟某同居过,她有没有怀孕我不知道。

上诉人孟某当庭举证出如下证据以支持其上诉请求和理由:

1、亳州市X镇卫生院妇产科出具的一份证明,证明孟某2001年3月11日在该院行晚孕引产术的事实;

被上诉人对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有异议,根本没有这回事,我没有与她同居过,她流不流产与我无关。

2、证人徐某梅、昝淑芳的证言,证明徐某标、孟某二人同居和像是怀孕了的事实:

被上诉人对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这两人作的是假证,我没与孟某同居过。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彩礼款3000元是徐某标自愿给孟某的和孟某与徐某标同居怀孕的事实;

被上诉人对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有异议,彩礼款是孟某索要的。

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徐某军、李某、白保全三人给徐、孟某人作媒的事实和徐某标依乡下风俗给孟某3000元彩礼款的事实;

被上诉人对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除3000元现金外,还有衣服来。

原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是:

1、证人白森(白保全)的证言,证明徐某标经其手给孟某(李某花)200元和徐某标要求结婚孟某不同意的事实:

双方当事人对此证据均无异议。

2、证人徐某军的证言,证明徐某标经其手给孟某(李某花)彩礼款3000元的事实;

上诉人对此证据无异议,徐某标对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除3000元外,还有200元和衣服。

原审法院对孟某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孟某向徐某标要了3000元现金,4斤毛线,一条毛毯,两双皮鞋,一条裤子的事实;

双方当事人对此证据均无异议。

对以上所列举的证据合议庭评议作出如下认定:对上诉人举证的证据1、2、3,因其不具备客观性且被上诉人不认可,不予认定。对上诉人举证的证据4和原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2、3,因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孟某又名李某,其委托代理人孟某喜是其继父。二000年三月,徐某标、孟某二人经媒人徐某军等人介绍相识,建立了恋爱关系。其后,应孟某要求,徐某标托媒人给孟某送去彩礼款3200并给孟某买了4斤毛线、一身套服、一条毛毯、两双皮鞋和一条裤子。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某借婚姻之约向被上诉人徐某标索要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酌情返还。其以曾与被上诉人同居并怀孕、引产为由要求徐某标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8000元,因其所举证据不力,本院不予采信。故被上诉人徐某标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76元,由徐某标负担188元,孟某负担1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某锋

代理审判员孙震

代理审判员杨洪峰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长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