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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XX,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系牛XX的母亲。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4月12日至4月26日被长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天。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14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XX及其法定代理人李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审理二个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子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长垣县30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丁栾镇X村口时,尾随撞住同向步行的行人牛XX,造成牛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长垣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牛XX的损伤程度为重伤。2009年7月13日,经长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牛XX无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支付了被害人3.3万余元的医疗费,但未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引起被害人近亲属的不满,建议法庭从重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要求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并向法庭提供了宏力医院出院证、医疗票据、交通票据、法医鉴定票据等相关证据。

被告人李某某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并向法庭提供了已支付牛XX医疗票据共计x.82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长垣县30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丁栾镇X村口时,尾随撞住同向步行的行人牛XX,造成牛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长垣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牛XX的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2009年7月13日,经长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牛XX无责任。案发后,牛XX在长垣县人民医院及宏力医院住院292天,支出医疗费x.86元(包括李某某亲属在宏力医院预交的医疗费x元),交通费2130元,鉴定费970元,其他费用2858元。在牛XX在宏力医院及长垣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李某某的亲属共支付医疗费x.82元。2010年5月19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XX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本院提出伤残评定申请,2010年6月1日,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XX颅脑损伤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身份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110接处警登记表,120出诊单,长垣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羁押对象审批表,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长垣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被害人身份证明,宏力医院出院证一份、医疗票据、交通票据、鉴定票据,证人牛XX、牛XX、王XX、李XX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牛XX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XX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的近亲属支付了被害人部分医疗费,可以酌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2日起至2009年4月26日止、自2009年11月14日起至2011年10月30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六万九千七百九十八元(包括已经支付的三万三千一百九十九元八角二分)。(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林守连

审判员陈普民

审判员左民廷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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