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妨害公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山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0月22日被焦作市解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2月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0年3月17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3月18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解某某,系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辉、代检察员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8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和宋某民酒后前往焦作市山阳区栖息地宾馆X房间找陈某的朋友沈某鸽(女),到房间后发现该沈某一名叫冯某超的男子在一起睡觉,后被告人陈某和宋某民对冯某超进行殴打,并让沈某系被冯某超强奸,让冯某超家人过来。被告人陈某纠集卞某祥、史某甲等人到宾馆帮忙打架,冯某超打电话向其朋友冯某圆求救,冯某圆带领四名男子持刀将冯某超救出,并将史某甲架走打伤。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朋友被打伤,光亚派出所民警到场后,被告人陈某又称其女朋友沈某鸽被强奸,民警向110指挥中心汇报后,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警三中队民警郭凯、冯某丁赶到现场并询问沈某鸽,确认不是强奸并向110指挥中心汇报后撤回。2010年2月8日6时许,光亚派出所民警再次通知郭凯、冯某丁:沈某鸽坚持称自己被强奸,现在人民医院门诊楼前。郭、冯某位民警驾驶警车赶到人民医院并亮明身份,准备对沈某行询问时,被告人陈某采取辱骂等手段阻挠民警对沈某询问,郭、冯某位民警将沈某上警车准备带回刑警队进行询问时,被告人陈某采取砸警车的方式阻挠民警离开,二民警下车进行劝阻时,被告人陈某将民警冯某丁、郭凯打伤,并将郭凯的手机踢坏。经鉴定,冯某凯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丁的陈某及郭凯的陈某,特巡警李凯、杨拥军书写的证言,证人卞某某、史某乙、冯某丙、冯某丙、马某某、沈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冯某丁及郭凯辨认被告人陈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身份证明和前科证明,焦作市山阳区栖息地宾馆现场照片及受伤民警和摔坏手机照片、光碟,被害人冯某丁的伤情鉴定结论及伤情照片,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政治处出具的证明一份,焦作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出具的110接警记录四份,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予从轻处罚,经查情况属实,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2月8日起至2010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继林

审判员翟卫

审判员张嘉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丹青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公务 妨害 陈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