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X栋X房。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音林音像总汇,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县夏垫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音像出版社与被告上海音林音像总汇、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音像出版社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音像出版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60元,由原告广东音像出版社减半负担人民币4,480元。
审判长李国泉
审判员吴登楼
代理审判员周庆余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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