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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音像出版社诉上海音林音像总汇、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邻接权纠纷案

时间:2005-11-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76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X栋X房。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音林音像总汇,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县夏垫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音像出版社与被告上海音林音像总汇、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音像出版社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音像出版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60元,由原告广东音像出版社减半负担人民币4,480元。

审判长李国泉

审判员吴登楼

代理审判员周庆余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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