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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邦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愿以其自有办公用房评估、拍卖抵偿欠款案

时间:2004-11-11  当事人: 毕某、云某   法官:   文号:(2004)哈执字第175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哈执字第1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X区中央大街X号。

负责人:毕某,行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邦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X区井街X号。

法定代表人:云某,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哈民三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执行期间,哈尔滨市邦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愿以其自有办公用房评估、拍卖抵偿本案欠款。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X区井街X号12-14号1层515平方米房产于2004年11月5日经拍卖机构拍卖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哈尔滨市邦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道里区井街X号12-14号1层515平方米办公用房的查封。

二、本案不足清偿部份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陈晓明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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