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上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73年2月3曰生,汉族,农民,住址:红山乡X村X组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杨某某诉被上诉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洛阳市新安县,对其提起的诉讼应由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被告马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杨某某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上述裁定称马某某与本人结婚后一直在其家居住,婚前婚后一直在红山洛北铸造厂上班,在红山柿园村X村租房居住,管辖权应在西工区人民法院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洛阳市西工区,且上诉人(原审原告)亦选择在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西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原审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杨某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索青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