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某诉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及第三人虎某某、郑州万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车辆变更登记行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29岁。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住所地郑州市X路向南郑平公路X米处。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所长。

第三人虎某某,女,回族,26岁。

第三人郑州万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乡X村车管所北。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总经理。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及第三人虎某某、郑州万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车辆变更登记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车管所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虎某某,第三人万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2008年3月2日原告出资x元在河南旭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上海产的x型别克牌小轿车一辆。自2008年该车辆就由第三人虎某某非法强行占有和使用,由于原告自身原因无法主张权利,2009年9月份在原告不知道的情况下,第三人提供虚假信息,被告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将原告所有的车辆过户给第三人虎某某,并颁发了车辆所有权证书及行车证。被告的具体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所有权。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虎某某颁发的豫x号机动车所有权证书及行车证;2、要求第三人虎某某立即返还x型别克小轿车一辆,并赔偿经济损失x元。

原告孙某某提交的证据有:1、单项查询清单;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

被告车管所辩称:原告诉市车管所颁发豫x号机动车行驶证一案,经调阅档案,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市车管所颁发豫x号机动车行驶证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颁发行驶证合法,请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被告车管所提交的证据有:1、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联);2、现机动车所有人(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3、原机动车行驶证(孙某某);4、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6、机动车查验受理凭证(孙某某)及登记受理凭证(虎某某);7、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X号);8、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第三人虎某某述称:2008年3月2日所购买的别克车是我购买的,只是开发票时写在孙某某名下,由于当时我俩是恋爱关系,对发票开谁的名字并没有在意。直到2009年,我俩分手了,我要求孙某某把别克车过户给我,他也完全同意,主动给我提供了真实合法的车辆手续及他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我去办理了过户手续。原告本次诉讼违背事实,属于恶意诉讼,出尔反尔,不应当被法律支持。被告的行为合法有效,应予维持。

第三人虎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购车刷卡清单;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3、纳税申报表;4、完税证明;5、交强险保险单;6、出厂车辆检验单;7、机动车登记证书;8、孙某某身份证明;9、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证明。

第三人万通公司述称:行政诉讼法规定不能主动列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错列我公司为第三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没有对我们主张诉讼请求,故该案与我公司无关。

第三人万通公司未提交证据。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一、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被告车管所和第三人均无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购车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提交的证据1、2、3、4、5、6,系被告存档材料,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7、8,适用于本案。三、第三人虎某某的提交的证据1、9,不能证明与本案车辆转移登记行为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第三人虎某某的提交的证据2、3、4、5、6、7、8,可以证明原告购车后纳税、交保险及该车初始登记在原告孙某某名下,2009年9月17日转移登记在第三人虎某某名下,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孙某某与第三人虎某某原系恋爱关系。2008年3月2日,在河南旭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x元的价格购买上海生产的别克小轿车一辆。车辆行使证登记在孙某某名下,车牌号为豫x。2009年9月17日,虎某某通过万通公司以6600元的价格购买该车,当日,虎某某向被告车管所申请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并填写车辆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了虎某某的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联、豫x机动车行使证,被告对该车进行查验后,于2009年9月17日将该车转移登记在虎某某名下。现原告以第三人提供虚假信息,被告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将原告所有的车辆过户给第三人虎某某,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虎某某颁发的豫x号机动车所有权证书及行车证;2、要求第三人虎某某立即返还x型别克小轿车一辆,并赔偿经济损失x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使证。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使证;……。本案第三人虎某某购买孙某某名下的轿车后,以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向被告申请该车的转移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后,被告依据上述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该车办理转移登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至于二手车辆的交易价格高低与交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不是被告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审查的范围。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若原告对车辆交易的合法性及车辆的初始登记有异议,可另行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霞

审判员赵惠红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