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大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杰,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妙康动物保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安妙康动物保健制品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大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3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人民币6,215元。
审判长陈默
代理审判员寿仲良
代理审判员陆萍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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