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市宝山区粮食局长兴粮管所与上海市宝山区沪兴油脂厂加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6-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39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宝山区粮食局长兴粮管所,住所地本市宝山区X乡凤凰镇。

法定代表人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庄英,中豪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沪兴油脂厂,住所地本市宝山区长兴岛潘园公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顾玉红,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粮食局长兴粮管所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4)宝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庄英,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顾玉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4年6月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加工油菜籽合同》,约定由上诉人负责长兴岛油菜籽的收购和兑换,委托被上诉人加工;加工时间自2004年6月20日至2004年8月20日;加工费为长兴岛油菜籽320元/吨、横沙岛油菜籽275元/吨(包括浸出油、炼二级菜油费用在内),油菜籽进厂前的费用由上诉人负担、进厂后由被上诉人负担;合同自签约之日起至2005年5月底有效。双方在合同第九条其它事宜中对双方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作了约定,其中第一款内容如下:为维持今年油菜籽收购秩序,经长兴乡政府协调确定由上诉人负责收购油菜籽交被上诉人加工,被上诉人除本厂职工70人左右的兑油,且兑油率与上诉人保持一致的兑换业务外(换算成油菜籽总量不超过80吨),被上诉人不得借用任何名义开展油菜籽收购和兑换业务,如违反此条款,上诉人按每吨120元的款额在总量加工费中扣减。合同签订后,至2004年8月19日,上诉人共委托被上诉人加工油菜籽1,801.908吨,兑油率为35.844%。2004年10月12日,被上诉人开始收取本厂职工的油菜籽进行兑油,厂外村民知晓后,将油菜籽运至被上诉人处要求被上诉人收取后兑油,在此过程中,被上诉人曾以本厂职工的名字向村民出具磅码单结算油菜籽重量。经被上诉人事后清点,当日共收到油菜籽288.573吨,其中属本厂职工的计67.618吨;兑油率为36%。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违约兑油,要求判令被上诉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停止违约兑换菜油,支付上诉人违约金216,228.9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审理中,上诉人诉称违约金是按每吨120元乘以已交给被上诉人加工的油菜籽的总量1,801.908吨得出,并解释在约定违约条款时上诉人不可能预见被上诉人是否违约兑油,违约后也无法查实违约数量,而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加工的数量是确定的,故违约金应依该确定数量计算,况且上诉人给被上诉人的加工单价高某市场价,如被上诉人违约,被上诉人理应将上诉人的让利部分返还上诉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计算方式予以否认,认为上诉人因不能查实被上诉人的兑换数量而按被上诉人履约行为确定违约金是不符合逻辑的,且上诉人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即使被上诉人违约,也应仅对违约行为承担违约金。审理中,被上诉人表示愿意补偿上诉人5万元以了结双方纠纷。

原审认为:双方之间的加工合同是双方对油菜籽收购、加工等业务分工的约定,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认定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仅能对本厂职工的油菜籽进行兑换业务,但其却于2004年10月12日收取本厂职工以外的村民的油菜籽进行兑油。被上诉人虽辩称系村民自愿至被上诉人处兑油,其并无过错,但即使被上诉人所述属实,其辩称的情节仍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合同免责事由,故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金额问题,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内容从文义上看仅是违约金应在总量加工费中扣减,其约定的是扣款的范围,并没有明确意思表明违约金应以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的加工总量作为基数进行计算。另外,因油菜籽的加工价格无统一行业标准,故上诉人仅提交两份第三方的油菜籽加工协议来证明上诉人给予被上诉人的加工单价高某市场价,依据不足。因此,被上诉人就其违约兑油行为承担的违约金应按被上诉人收取本厂职工之外的油菜籽数量为基数进行计算。审理中,被上诉人根据磅码单统计出所收取的油菜籽总量,上诉人对此虽予以否认,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且未就被上诉人违约兑油的数量予以举证,故确定以被上诉人统计的数量作为计算依据。据此,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违约金26,514.60元。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停止违约兑油的诉请,上诉人仅证明被上诉人于2004年10月12日有违约行为,其未证明此违约行为尚在继续,故此请求无法支持,但被上诉人若在合同有效期内再次出现违约情形,上诉人仍可向被上诉人主张相应违约金。

综上,被上诉人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理应按约向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上诉人违约金26,514。60元。基于被上诉人提出自愿给付上诉人5万元已大于其应承担的违约金金额,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上海市宝山区沪兴油脂厂补偿上海市宝山区粮食局长兴粮管所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上海市宝山区粮食局长兴粮管所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5,753元,由上诉人负担4,683元(已付)、被上诉人负担1,07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上诉人负担1,285元(已付)、被上诉人负担285元。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粮食局长兴粮管所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片面理解合同条款,违背了签订上述合同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认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按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解释;2、上诉人主张的违约金基数为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加工的总量,其有以下依据:(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进行了多年油菜籽加工合作,但历年来收购油菜籽及兑油问题一直成为双方纷争的焦点,双方签有多份合同,综合历史的演变过程,可以得出上诉人主张的解释;(2)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双方不可能对将来因一方违约而另一方无从查实的数据作为违约金的计算基数,本案中被上诉人违约自行收购的数量上诉人绝不可能知道而能知晓的是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加工的数量,这是一个定数可以作为计算违约的基数;(3)上海其它地区加工油菜籽的价格在200元每吨左右,上诉人以300多元每吨的高某让利给被上诉人是为了维护收购秩序,如果被上诉人违约,上诉人收回每吨加工费中的让利部分符合实际和逻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请。

被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沪兴油脂厂辩称:1、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被上诉人认为应按实际违约的数量作为基数承担相应的违约金;2、被上诉人违约系被上诉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由于上诉人2003年加工质量不好,故2004年村民自发到被上诉人处兑油;3、双方合同约定的单价中不存在上诉人让利的问题;4、上诉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如按上诉人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等于剥夺了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加工的全部利润。综上,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意见。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合同中违约金条款如何理解。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由于合同中关于被上诉人不得借用任何名义开展油菜籽收购和兑换业务,如违反此条款,上诉人按每吨120元的款额在总量加工费中扣减的条款,对于违约金基数是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已加工的总量还是被上诉人违约自行加工的总量并不明确,为此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对此条款仅从文义解释,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均有一定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解释的相关规定,分析如下:1、合同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形式且当事人在订约时不太可能作出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表示,否则就是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重大误解,因此,一旦由于条款的文义不明确发生争议时,对其进行的解释导致双方的利益明显的不平衡,就不宜采纳该种解释,本案中如按上诉人主张的解释方法,被上诉人只要有违约行为,且不论其违约的程度大小,就将失去其大部分正常履行合同的利润,显然不尽合理。2、因违约金的效用在于弥补一方因对方违约的损失及惩罚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故通常情形下违约金多少的计算方式总是根据违约的程度多少作为依据,因此,被上诉人主张的应按其违约加工总量为基数计算违约金符合通常情形下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上诉人主张则反之。综上分析,虽然双方当事人的解释均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双方订约的意思、违约金通常的计算方式、合同利益平衡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相较两种解释,原审法院采纳被上诉人主张的解释并无不当,故上诉人诉请,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53元,由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粮食局长兴粮管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徐某良

代理审判员朱志红

二00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赵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