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珠海三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高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5-02-17  当事人: 周某、高某   法官:   文号:(2005)高民终字第97号

北京市高某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高某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三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X区荔景大厦6F房。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汉族,69岁,已退休,住北京市X区莲花池南里X号楼X门X室。

委托代理人赵玉忠,北京市国泰世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三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珠海三奥公司)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9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某作为自然人以公民身份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高某如期向上诉人珠海三奥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资料。因此,北京为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高某选择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上诉人珠海三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珠海三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锦川

审判员任忠萍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ΟΟ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耿巍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